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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白蚁防治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的通知

珠建房〔2005〕167号

关于加强白蚁防治从业人员
执业资格管理的通知

各白蚁防治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0号令)以及市建设局《关于加强白蚁防治工作的通知》(珠建房[2005]156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将强制实施白蚁预防。为了加强从业人员管理,规范白蚁预防行为,保障白蚁预防工程质量,现就白蚁防治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的白蚁防治单位从事白蚁预防工程施工、管理的专业人员,监理企业从事白蚁预防工程监理的专业人员,均须持有国家建设部下属全国白蚁防治中心颁发的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白蚁预防工程施工、监理。
二、白蚁防治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分为技术岗位及管理岗位两类,技术岗位可从事白蚁预防工程施工,管理岗位可从事白蚁预防工程监理。
技术岗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有房屋建筑结构、识图等基础知识。
(二)熟悉有关白蚁防治技术规范,掌握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处理技术和已遭受蚁害的房屋建筑、园林等白蚁灭治方法。
(三)了解昆虫基本特性的白蚁和白蚁生物学、分类学的基本知识。
(四)掌握药剂的基本知识和常用防治白蚁药剂性能、配比、使用方法及安全操作等基本专业知识。
管理岗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具备有关经济合同基本知识。
(二)具有组织和指导白蚁防治工程项目的能力。
(三)能够根据技术规范,处理施工中的技术问题,保证施工质量,确保施工安全,施工结束后能收集整理技术资料并分类归档。
(四)能够熟练运用有关政策、标准、规范等行政与技术法规。
三、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取得其他机构颁发的岗位证书或培训证书的,应于2006年3月30日之前,重新参加珠海市建设局与全国白蚁防治中心联合举办的白蚁防治从业人员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领取国家建设部全国白蚁防治中心颁发的岗位证书之后,方可继续从事白蚁预防工程施工、监理。
四、市建设局委托珠海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岗位证书的认证工作,珠海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及时将通过认证的岗位证书送交市建设局进行登记。
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取得全国白蚁防治中心颁发的岗位证书的人员,应于2006年3月30日之前,携带岗位证书以及身份证明向珠海市物业管理协会办理岗位证书认证。
五、2006年4月1日之后,白蚁防治企业以及监理企业至少应当具有一名以上在市建设局登记的持有全国白蚁防治中心颁发的岗位证书的人员,方可承接白蚁预防工程。
白蚁防治企业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市建设局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予以撤销登记。
监理企业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视为超越资质范围承接任务。
特此通知。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发布时间:2016-11-09 15:11:48